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埋设管道、管线等设施穿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 3.埋设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设置的,应当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桥梁、隧道不准设置管道管线,公路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管道管线以及管线走廊的检查井禁止在公路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的,应当用套管进行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当不小于 1.0m,受条件限制时应当不小于 0.8m;距公路边沟底应当不小于 0.5m。 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 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 30°。 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荷载相关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当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当不小于 1.0m;距边沟底应当不小于 0.5m。 7.原油、天然气管道沿既有公路平行埋设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原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 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 1m。另外,管道(跨)越河流时,管道距特大桥、大桥、中桥、水下隧道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距离小桥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m。同时应当区分管道的施工工艺状态下的距离取舍(在旱桥段进行上述设计施工的不受此限制)。 8. 原油、天然气管道确需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的,应当满足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 米;管道与既有公路、桥梁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 30°;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 1 米,管顶上方应当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 3 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 5 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 4~6 倍。 9.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 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 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10.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 11.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 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3.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二、办理材料
提供施工方案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申请书应以申请材料中上传的“空白申请表”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所附图纸按相关出图标准打印(或晒图),并加盖出图单位出图印章。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鼎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网上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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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窗口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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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鼎湖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 全文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二十五条 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