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停止运转的正当理由; (2)、有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3)、符合法定的其它条件。(法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实地、现场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实地、现场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连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事故应急制度;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并通知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