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二、办理材料
原件扫描件
原件扫描件
原件扫描件,许可注销后收回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sp.yunfu.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云浮市粮食局调控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广东省粮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粮食局调控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或《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云浮市粮食局调控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广东省粮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广东省粮食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粮食局调控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或《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中路10号6楼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粮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