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1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并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发证前需踏勘现场(办理好质量安全登记手续后预约踏勘)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个人项目不需要)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个人项目不需要)
施工合同备案表在造价站办理,签施工合同时应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由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分账管理协议个人项目不需要)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质监站、安监站办理。
银行近一个月内出具的建设单位资金情况证明(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少于造价的50%,一年以上的不少于30%)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工程造价200万及以下部分交10%,200万以上部分交5%,最高封顶250万
由建设单位出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需进行审核的工程,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地税部门办理, 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任命书和通知书需原件, 相应人员证书须提交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可在网上办事大厅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表格下载处下载或博罗建协网下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受理当天,申请人登录博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boluo.gov.cn/zwfw/icity/submitsp/baseinfo?itemId=7C068ADC32674BAB997D239BEECEAD5C) 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到县社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按照顺序号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到县社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住建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9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