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应配备所申请变更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的师资。 2)应具有满足所申请变更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的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3)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主要包括:变更培训工种及培训层次的理由、可行性、办学条件(师资、设施设备)。

按要求如实填写。

包括: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和与变更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职业教育或教学经验证明及专职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学校加注核对意见及盖公章。

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场地资料(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消防意见书等),设备清单、发票(含具体数量、单价及总值)资料,加盖学校公章。

加盖学校公章。

须提供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乐昌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向乐昌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场地、培训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由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批复。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认为符合相应职业(工种)及层次培训要求的,经领导审核同意变更的,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评估不符合设立标准的,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变更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的办学场地、培训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由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批复。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认为符合相关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条件的,经领导审核同意设变更培训工种及层次的,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评估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五、办理时限

4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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