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具备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条件的企业。2.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或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4)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事项只支持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惠阳区公安分局提交申请材料;
(2)提供相应材料: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材料,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群众户籍所在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公安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