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市管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属地级以上市审批发证的;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及样本可在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惠城区水务局网站http://swj.hcq.gov.cn/免费下载。

2.网上提交。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http://qxwb.huizhou.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附件材料以扫描上传、传真、邮寄或面交等方式同时报送。

3.申请编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网站(http://qxwb.huizhou.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的,网站接受申请材料后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即时反馈给申请人

4.收件凭证:

1)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以短信、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收件凭证获取方式,其中通过网上办理的,应说明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

收件凭证的内容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其中,以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2)入河排污口许可申请收件凭证。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及样本可在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惠城区水务局网站http://swj.hcq.gov.cn/免费下载。

2、申请接收:

1)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部门: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地址: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惠城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

2)网上提交。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http://qxwb.huizhou.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附件材料以扫描上传、传真、邮寄或面交等方式同时报送。

3)现场提交。接收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永联路区行政中心3号楼三楼317室。

4)信函提交。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永联路区行政中心3号楼三楼317室;邮政编码:516000。

5)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752)7829317。

3、提交时间:

1)窗口、电话、传真提交: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网上、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4、申请编号:

1)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网站(http://qxwb.huizhou.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的,网站接受申请材料后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即时反馈给申请人;

2)申请人通过办理窗口、信函、传真及其他法定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受时间予以登记后,当场或在5日内以短信、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告知申请人。

5、收件凭证:

1)接收申请人现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以短信、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收件凭证获取方式,其中通过网上办理的,应说明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

收件凭证的内容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其中,以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3)入河排污口许可申请收件凭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龙丰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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