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江门市蓬江区辖区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种畜禽场现场验收合格的单位、个人: a)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b)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c)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d)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e)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蓬江分厅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清晰,真实
按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制度挂墙。
材料清晰,真实
材料清晰,真实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现场验收后提交。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蓬江分厅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由审批部门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蓬江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pj),注册成功后进入江门市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界面选择本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审批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书面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a)需现场验收的,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验收的准备和验收时间。
b)不需现场验收的,审查人员直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环节结束。
2)现场验收
在出具《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进行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并可下载、获取。
2)申请流水号。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生成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3)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按表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以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受理审核量化如下表所示:
2)补正材料
网上接收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见附件)。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b)不符合受理条件,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包括不予受理理由,一起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做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4)审查方式确定。进行实地核查。
3.审查
1)书面审查。
见下表。同时依照审批条件提出拟办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报上级领导审批。
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验收组进行实地核查。
2)特殊审查程序。
由验收组进行实地核查。
4.审批
1)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若审批不通过,应送达《不同意办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决定公开。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3)结果送达
a)以申请人自取的方式送达。邮寄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附送达回证,特快专递的封面应写明审批文书的名称,并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申请人签收的回执。
b)申请人自行领取结果的,要求申请人出示身份证、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做好签收记录。
c)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结果的,要求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做好签收记录。
4)归档。对本事项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并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1幢(即火炬科技创业园1号楼)
五、办理时限
1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