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12月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银行的具体规定,信用卡的使用具有以下基本规定:

(1)发卡银行对于约定商店拒绝接受信用卡不负责任。

(2)信用卡若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被非法使用的款项仍由本人负责。

(3)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对凭信用卡而发生的付款应负完全责任。

(4)信用卡使用有一定期限,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5)银行信用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信用卡允许小额善意透支,透支额度公司卡为5000元,个人普通卡为1000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各银行对于其发行的信用卡都有自己的规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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