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行政听政的概念

“听证”,用英文表述就是“hearing”,其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一项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听证逐步适用于立法领域,立法机关为制定可行的法律而邀请各方人士陈述意见以作为其审查议案的参考,学者称之为“立法听证

而听证在行政领域的正式运用是20世纪后开始的,是行政权不断扩张的结果。20世纪后,由于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局限性,行政立法得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威胁,公众普遍要求举行听证,实行听证的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能够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以防行政专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举行公开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评价和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点和问题,当面予以说明、解释和答复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行政听政在内容上一般应包括:

(1)听证主持人;

(2)当事人制度;

(3)听证范围;

(4)证据制度;

(5)案卷制度;

(6)代理人制度,以及具体的行政听证的步骤,涵盖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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