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的是一套公房,承租人是我爷爷。去年底,爷爷不幸过世。现在家里人对房屋由谁继续承租不是很清楚,特来信咨询本市有关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市民张先生:2000年上海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承租人死亡后,继续承租人按以下两种情况来确定:

一、房屋里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死亡后,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认由谁继续承租,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一般按他处的住房情况和在本处居住的时间长短来选择;(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

二、房屋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承租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由谁继续承租,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三)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上述规定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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