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近日,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在对某企业的调查中发现:该单位出示的劳动合同文本都是双份,显然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称:“我们单位很正规,没有做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情。我们也知道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所以我们单位2008年1月就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们单位就不违法,干嘛还得交给他本人啊?”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单位没有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本人属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点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清楚。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索要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权利。如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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