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提高税务管理效率,减少税务行政诉讼,减轻人民法院及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

(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没有税务争议,就无需复议。

(2)以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首先,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不存在争议对象,当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复议。其次,当事人不眼,否则即使存在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复议也不自动发生。再次,进行复议的行政行为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复议依申请而进行,只能由税务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原处理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

(4)复议审理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5)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构成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规定可选择的复议之外,税务争议案件未经复议,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实体判决。

(6)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