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离婚案件中,一方恶意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当视为其有过错,依法应当少分财产。

【案情】

王某和张某原是一对夫妻。2003年3月,张某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张某住房困难,作出由单位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某用单位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

但谁知,在装修期间,夫妻俩出现矛盾,随后离婚。就在张某起诉离婚前两个月,张某把房子退还给单位,由其同在该单位的兄弟张强承接。就这样,这套房子变到了张某兄弟的名下。王某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产。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办理房屋产权的税费,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没有取得王某同意而且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追认的情况下,将此房屋退回公司,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而且,张强与张某是兄弟关系,张强在没有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备案在自己名下,并非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所以,张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这套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装修10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依法分割,但张某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张某所争议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张某34万余元。

【网站提示】

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当视为其有过错,依法应当少分财产。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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