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烧毁的货物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问】:我厂于2014年9月30日发生火灾(有消防中队证明),致使一批货物被烧毁,损失价值大约一百多万元。这种火灾损失是否属于税法上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没有具体指明火灾损失也属于非正常损失;那么在作火灾损失账务处理时,要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消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口火灾引起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损失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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