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这两种权利。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申辩又叫辩白。那么,法律对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具体规定,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

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大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当事人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方向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询问。

当事人询问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作为重要的证据方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二、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8号令)

第十条、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由此可知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享有申辩权,可以进行申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说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相关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华律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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