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对象如下: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哈尔滨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1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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