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9月,高某借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写给高某一张欠条,约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刘××”字样。但刘某至今未归还欠钱。请问:高某能起诉刘某,要求他归还10万元吗?高某可以把刘某的父亲也作为被告吗?

答:刘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已经到期的借款,对此刘某已经构成违约。这一违约行为还表明,他将不会履行约定的第三期还款义务,因此,高某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起诉刘某,要求其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名为“保证人刘××”。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刘某的父亲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刘某的父亲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刘某不归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高某可以要求刘某归还,也可以要求刘某的父亲归还。也就是说,高某可以把刘某的父亲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高某应该慎重计算违约金,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是补足性的,不是惩罚性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违约行为而得益。在诉讼中,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起诉的违约金过高,可能会付出一些额外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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