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及到专业的问题,是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人需要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并且需要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但是有法定事由的,是可以中止鉴定的。那么,中止鉴定的条件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用。

一、中止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二、终止鉴定的条件包括什么

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受理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三、补充鉴定的情况:

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中止鉴定的情形消失的,是需要继续鉴定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一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是否采纳,需要根据案情来进行确定,当事人需要积极举证。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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