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是经济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叫做法定犯。既然逃税者在已经补缴税款或已经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对于国家和整个社会而言,逃税者的逃税行为并未给其带来实质性危害。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偷税罪也有豁免的条件的。在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不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下的;

(2)纳税人在犯偷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3)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4)在本次偷税行为以前的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第四款规定,若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理解此条款下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界仍未达成普遍共识。

注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理解为“免予刑事处罚”

若逃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四项前提条件时,法院应作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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