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病的时候需要治疗,我们都是去正规的医院。因为这样我们才能得到正规的治疗,但是我们经常发现很多的地方陆陆续续出现很多的小诊所,而有大部分的小诊所时不合法的,对于这些诊所,我们需要去告知当地的政府。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非法行医间接因果关系有哪些。

照刑法规定,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相对基本犯较重,如本案中非法行医导致就诊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应当严格限定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以体现刑法的严肃性、谦抑性。要构成结果加重犯,除了行为人基本犯的主体条件与主观罪过外,行为人的基本犯罪行为还造成了加重结果,即两者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结果加重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而言,行为与结果之间如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即可认为因果关系成立。非法行医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照基本医学原理。如一起非法行医案中,非法行医人对腹泻、发烧的就诊人进行了初步诊治,后就诊人因急性肠炎并发间质性肺炎和支气管炎,终至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此时,就诊人的死亡是其本身疾病所致,非法行医行为并未直接引起就诊人的死亡,没有非法行医行为,就诊人若不及时就医一样会死亡。

实践中,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客观上均会存在就诊时间被耽误的情况,通常而言,就诊时间的耽误并不能说明非法行医行为是就诊人死亡医学上的直接致害因素,不宜认定非法行医和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若不然,则一方面有违因果关系特点,另一方面也不当地扩大了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范围,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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