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就是一颗社会的毒瘤,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我们对行贿受贿趋之若鹜。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现在还存在很多行贿受贿的现象,这是非常让我们痛心和头疼的。下面华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解放军309医院前生态办主任受贿38万元获刑的案例,加深大家对受贿罪认定的认识。

案件:

为了在工程项目上获得关照,魏某及王某二人向时任解放军309医院生态办主任的陈某行贿共计38万元,案发前陈某已经退休。军事检察院侦查人员在掌握线索后,对陈某展开调查,并移交至公诉机关。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

收施工方38万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309医院临床部管理处生态医院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309医院院务部营房科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医院部分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在309医院承建工程的施工方好处费共计38万元,其中收受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收受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8万元。后陈某于2013年至2014年间,将上述钱款退还魏某、王某。

魏某作证称,他早在1997年就认识了陈某。“当时他是309医院营房科助理员,2007年左右开始担任医院的生态办主任。我为了便于开展工程,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每次给了他5万块,2012年中秋节后又给他10万。”魏某称,最后的10万元是陈某称孩子要出国,手头紧,自己借给他的。“但其实我也没指望他能还钱,没打借条,没约定还款期限、利息什么,可后来不久他就把钱退给我了。”另一行贿人王某也称,自己是为了工程方便,获得关照,连续三次每年都给陈某5万元,只有2010年春节,给了陈某3万元,前后一共给了18万元。

律师说法:

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关于陈某称其曾向魏某借款10万元的辩解,法院认为,并未书写借条和约定利息、还款期限,考虑到其二人之前行贿、受贿的情况,可以看出该笔款项实质上并非所谓的借款,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但鉴于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在案发前已经退还了全部钱款,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

受贿认定: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索贿不是独立罪名。

4、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5、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他人谋利,具有他人牟利的要件。在受贿场合,无须此要件,至于为他人牟利是否实际牟到不影响定罪。此外要注意两种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况,一是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第二种情况,斡旋受贿罪。此种情况下要求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点要注意,例如,某人在纪委里代职,其给火车站站长批个条子要车皮,这时候,他的地位和影响促使车站受其意图行使职权,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构成此罪。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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