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的财物基本上算是大家共用的,没有分彼此,但是一些人身性质的财物就不能如此了。例如医保卡的适用,家人之间不能通用。冒用家人医保卡可能构成诈骗罪。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解答。

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王某某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王某持该卡为其在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和萧山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及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二人退缴全部赃款,故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检察官解读:

医疗资源是一种全民性的社会资源,在医(农)保已基本普及的今天,用他人的医保卡冒名就诊或者利用医保卡购药时串换其他物品,不仅其本人可能构成诈骗罪,医生或药店予以“配合”也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共犯。除此之外,在我市,只要参保人员发生过一次医保违规行为,都将进入重点人员监控名单库这一“黑榜”,人社部门会不定期对其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问题将及时约谈和查处。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切勿为了占小便宜,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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