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每个诉讼案件都会根据案件性质与案件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级别管辖,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范围有哪些?哪些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民诉》第十九条

(一)重大涉外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主体众多

2.标的额较大

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刑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意见》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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