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限制了老赖的一些消费行为,而今对于老赖的限制更加严格,12月起“老赖”将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从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要求,从12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

目前,工商总局已经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归集了170万“老赖”的身份信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老赖”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老赖”履行偿债义务后,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将数据交换至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将自动解除,确保既不漏过一个“老赖”,又保障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工商部门将联合更多部门,继续加大对各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惩戒力度,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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