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恋爱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是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男方根据习俗给付女方财物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对于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财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恋爱期间的花销,要分情况来处理。你可以先和对方商量手机返还问题,如果对方拒绝返还,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判。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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