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当公益诉讼胜诉后赔偿款该给谁呢?给原告吗?

公益诉讼赔偿款项不能直接给原告

《解释》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如何赔偿方面,《解释》明确,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款项不能交给原告。

目前,不同地区赔偿款项基本是打入基金或专户,法院将进行监督和跟踪。

此外,在以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举证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现实问题。

对此,《解释》规定,原告方只需证明被告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须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无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