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究竟什么是举证责任?不履行举证的责任会有什么后果?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

1、什么是举证责任,不能举证会导致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2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解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具有上述法定情形的,准予离婚,否则不准予离婚。

3、人民法院不准予离婚后,原告是否还可以起诉离婚?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准予离婚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超过六个月或在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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