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即使约定夫妻财产各归各有,还是会有重合的地方,比如家庭开销,生活费用等。但是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利益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实行以夫妻财产法定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间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及其他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与自己有不正当关系的代某购车、购房等,其显然不是基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明显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事项,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以离婚损害赔偿为原则、婚内侵权诉讼为例外的损害赔偿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夫妻双方均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出现离婚或一方死亡等丧失夫妻共有基础时,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原因很简单,婚内赔偿虽对过错方有一定的制约功能,却不能根治婚内侵权的根源,且易激化夫妻矛盾,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与和谐。而且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均系共同财产的所有人,即便追究婚内侵权人的财产责任要求侵权方赔偿另一方,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其实质是出现债的混同,结果是债的消灭。因此,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另一方可以并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主张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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