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进入一家公司,但是用人单位始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辞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何规定?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欢迎阅读。

能以用人单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能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始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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