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原则上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应该是分开的。但是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时,公司对外债务股东该怎么承担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怎么办?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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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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