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网友提问:在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

律师回答:是的,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而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到判决生效前实施。

在目前司法操作中,有财产保全的债权等同于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的作法一致,但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故还存在制度规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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