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清偿顺序并不是靠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决定的,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与执行程序中受偿的先后顺序没有关系,那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是否优先受偿呢?

网友提问: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偿?

律师回答:不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时间不能决定受偿的先后顺序。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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