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人身伤害的特定,应该做如下理解:

(1)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2)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

(3)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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