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9日,由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正式上线使用。民政部、公安部下发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那么,被拐儿童收养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运行
民政部、公安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打拐解救儿童查找生父母机制。其中规定,儿童失踪后,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对于打拐解救儿童,《通知》要求,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要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
为解决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的区域性限制问题,民政部开发了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http://qgdgxq.mca.gov.cn),系统将于今日面向社会公开运行,供社会公众查询。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民政部将督促各地尽快将现有打拐解救儿童信息全部录入该平台,以便更多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寻找到生父母。
父母出卖或遗弃儿童不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通知》的规定,暂时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发布寻亲公告满30日后无人认领的,需要在7日内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如在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条件的则可进行国内送养。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这些儿童在办理收养时,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还要签订收养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约定:如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要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工作。
“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于父母出卖或遗弃儿童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儿童亲生父母的法律责任。此时,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会被解除,儿童将继续留在收养人家中生活。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