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因此,对于毒品犯罪仍然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但是,与《大连会议纪要》相比,《武汉会议纪要》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那么到底有哪些变化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出现了以下几个新变化:

第一,强调对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证据要求为“最高”和“最严”。“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第二,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三,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第四,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上下游犯罪;

第五,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第六,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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