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但是恶意存钱也是违法行为。近日,两男连续三天开户存款,每次十元,三名男子三天存款业务竟达到450多笔,严重扰乱了银行的正常业务秩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事件】

9月6日上午9点,园区某银行刚刚开门不久,便来了三名不速之客,其中两人分别取了一个号。轮到两人办理业务时,竟要求柜员帮他们开200个银行账户!

在柜员告知其只能开10个账户后,两人一共开设了8个账户,接着便拿出钱让柜员不断往账户上存取,每笔都存10元。两个人坐在柜台前办业务,另一人坐在边上陪同观看、聊天,有人需要上厕所,边上陪同的人便会补上去,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了三天。

银行的大堂经理称,原本银行开放的两个业务窗口,可以满足客户办理正常的业务。然而,这三名男子将两个业务柜台全部霸占,直接导致其他市民的银行业务无法正常办理,普遍反映排队时间太长。

银行的营业经理称,在经过与三名男子苦心相劝后,三人并不理会。无奈之下,银行只好加派人手重新开设了新的窗口,满足其他市民的业务需求。一般情况下,在办理业务的市民人数较多时,等候时间10到15分钟属正常范围,但当天很多市民等候了一个多小时仍未轮到,造成了很多的弃号和投诉,严重扰乱了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声誉,对排队办理业务市民的宝贵时间造成了严重的浪费。据查询,三名男子三天存款业务竟达到450多笔!

【分析】

“恶意储蓄”经常有,例如今年2月,长春市一名男子到银行要求取款50万元,因没有提前预约,遭银行拒绝,事后他拿出10元钱让银行柜员分十次一元一元地存到他的银行卡内,存完后又拿出10元……长春那件事的处理结果是,银行满足了他取款50万的要求。而在苏州,事件的处理结果却是其中的二人被拘留。

这就让很多网民不解了——虽然这三名男子一看就是恶意储蓄,行为恶劣,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

然而事实上,两名男子被拘并不冤。虽然法律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但这只是针对正常的存取款而言。此事件中的三名男子却是霸占柜台,连续三天,办理业务多达450笔,严重影响到银行的正常业务,也影响到其他群众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的规定,银行有权中止与这三名男子的合同关系。并且,事实上银行对这三名男子进行了劝阻,警察也是先礼后兵,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

当然,舆论的争议也提醒立法机关,最好能直接在《商业银行法》明确,对于“恶意储蓄”等妨碍银行正常活动的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办理。不过,问题的另一面是,一些顾客之所以采取极端手段来报复银行,是因为银行处于强势地位,以霸王条款来侵害顾客利益。因此,相关法律也应当出台措施,为顾客维权提供合理有效的手段。

相关知识: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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