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们一家居住在一处使用权房子中。房子是我单位出资8万元代建的,按相关规定,应该是物品取得承租权,但当时承租人写的我父亲名字,后来可以出售转让使用权,我父亲将这套房子平分给了我们兄妹几人。如果我要取得承租权,必须出钱来换,其他人都不承认我是承租人,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相关政策规定,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我的承租权。

华律网律师解读:

根据大连市有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作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办理公房承租过户手续。当然,如果存在承租权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据相关证据(包括投资代建凭据)要求依法确认承租权人身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

使用权产权换算:

以北京为例

为产权房,产权单位通常会在每一年的年初和年中分别以布告的形式进行通知,使用权房的买方可拿单位工龄介绍信到房管所或产权单位的房管科办理房改。

以位于安贞桥附近的一套使用权房为例,其建筑面积为82平方米,建筑年代为1994年,售价为36万元。

首先进行楼龄折旧,按每年折旧率2%计算,该套房屋的折旧费为1560元/平方米×82平方米×20%=25584元;然后再计算工龄折价,工龄折价=工龄×工龄系数,以买方夫妇双方工龄之和计算,并以60年为上限。工龄年限若按60年计,工龄系数以700-900元/年为准,按平均800元/年计算,则工龄折价为60×800=48000(元)。最后再计算需要补交的价款,总价为1560×82-25584-48000=54336元。即买方要交给房管部门54336元,就可以将房屋的使用权转变为产权性质。

另外,购买使用权房不用交物业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维修费用,房主只需要每月交纳一定数额的租金即可,其数额与免交的物业费大抵相当。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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