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如本案中,虽然有以前保留下来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是以前确实已经出卖了,并且又被重建,而且一直没提出过权利主张,因此被认定,不具有所有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7日

祖宅四十年前已卖出讨要拆迁补偿被驳回

本报讯为争一座祖宅的拆迁补偿款,三兄弟与某居委会闹上法庭。日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程氏三兄弟诉讼请求。今年因拆迁改造,程氏三兄弟的祖宅作为某居委会房屋补偿了近20万元。程氏三兄弟凭借1951年原屯溪市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要求被告社区居委会归还祖宅拆迁补偿款。法院一审期间通过调查发现,该居委会前身某大队曾开具现金支票,程氏兄弟父亲程某也曾留下领条,认定该房原来确实是三原告之父程某的祖宅,但该祖宅因于1967年损坏,便由某大队作价800元从程某处购买。1980年该房因损毁严重,某大队遂进行了拆除重建,并用作仓库和安置社区内五保老人居住至今。法院认为,该案讼争房屋已由原屯溪市某大队,即现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购买取得,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原某大队又于1980年对该房另行拆除重建,该房的所有权已归被告集体所有,故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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