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指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二、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三、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存入银行,专门用于治疗所用,支付因治疗伤害的住院、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其中用于赡养老人和孩子的部分,应用于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之。夫妻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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