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辅助器具应当按照国内普及性标准报销费用。

补充内容:

侵权造成受害人截肢,根据医嘱需要配置假肢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配置何种伤残辅助器具,伤残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维修周期,应当根据伤残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意见而定,配置年限可以参照全国人均寿命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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