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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