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58条的规定,《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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