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个未成年人因琐事纠纷将一成年男子杀害,并抛尸江中。案发后,但被害人尸体始终未能找到。最终,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分别判处十四年、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的尸体这一关键物证没有,证据和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相互证据之间的不能得出唯一的可能性,(如:被害人并没有死亡,而是被沿江的一户人家救起,可能失忆,没有及时给家人联系。)即被害人是否确已死亡没有证据证实。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本案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证据决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判决书的每个判断都应有证据支持。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证据是唯一的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具有排他性。排除权力、舆论、民情对法律活动的干预。只有证据才能决定一个人的判罚或生或死,或轻或重,有罪无罪。对事实的任何描述都要有证据的支持,简单的“经本院查明”是不行的。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被害人还活着而所谓杀人犯已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恐怕不是根据证据所做的判决。

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定“证据至上”这一基本原则,才能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夏思扬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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