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据此,在本市发生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高速驾驶,驾驶无牌、套牌车辆肇事犯罪者,将被从严惩处。

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59件,涉及1164人。今年1至4月份,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又有所增长。

法官在审案中发现,近年来,除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外,在被判处有罪的罪犯中,非城镇户口的占24.7%,私营业主或个体劳动者占21.5%,肇事逃逸案有所增加,今年1至4月份,被判处实刑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46.2%。

据分析,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明知车况极差甚至报废,也强行上路行驶,是事故频发的主因。此外,行人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上快车道等现象,也造成了交通隐患。

为扼制交通肇事案件上升势头,市中级法院在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严处:交通肇事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超过限速50%以上高速驾驶车辆的;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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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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