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哀求损害赔偿。因原告李连雄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糊口费的诉讼哀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公道用度被告刘某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津贴费共计467.60元。

审理过程中,刘旺珍提出李连雄的伤残鉴定合用的是工伤尺度,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尺度进行鉴定,经巴东楚峡鉴定所按人体伤残尺度鉴定后,以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2005年5月30日晚,李连雄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旺珍用木棒击打李连雄右肩胛,手臂等处,李连雄受伤后当日即到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2.80元,经X线检查,李连雄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05年7月12日,双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连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旺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78元。

官渡口镇居民李连雄与刘旺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旺珍用铁锤击打李连雄,李连雄发觉后用右手抵抗,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X线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05年5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7月26日,李连雄从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领到其前妻刘旺珍人身伤害赔偿款467.6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人身损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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