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企业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二、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济性质;

(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金;

(五)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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