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潘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

原告(反诉被告)任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潘XX、任XX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牛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工人,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XX小区。

被告高X(反诉原告),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工人,住章丘市XX宿舍。(潘X、高X系夫妻关系,潘XX、任XX、潘X系父、母、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XX、任XX诉称,二原告系二被告父母,2008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楼房转户协议,内容“2004年3月购买某小区某号楼某室,面积平方米楼房一套,共计人民币元,原告交付62030元。其中60000元为二被告向其三伯父潘某某所借,还款由二被告还。4年来,被告未还一分钱,因潘某某急用钱,被告无力偿还,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连本带息还给潘某某65000元。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完全由原告方购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完全同意。”原告要求确认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归原告所有。

被告高某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楼房转户协议》,理由是协议签订时显失公平。

[审理结果]一审过程中,经高某申请,章丘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245110元。章丘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楼房转户协议。

潘某某、任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系因家庭财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涉案房屋系潘某与高某夫妻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归其夫妻所有。其父母虽然称为他们偿还了债务,但是涉案的房屋的市值远远超过了该债务。符合现实公平的构成要件,因此两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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