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这项本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弊端,没有实现立法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争议仲裁违背了仲裁的自愿原则。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以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为原则。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实质是强制仲裁,名实不符。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层级低,极易受行政干预。劳动争议仲裁庭一般设在县级劳动局的仲裁科,级别很低。当前,各地都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很多还是“一把手”工程,地方政府为增大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常为企业许诺若干优惠条件,其中常包含牺牲劳动者权益的优惠条件。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要求仲裁时,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领导常以“经济发展大局”为由干预仲裁,行政强调下级服从上级,因此,仲裁庭“怕裁、拒裁、拖裁、乱裁”的现象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