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按规定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受理费在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时预交。处理费按仲裁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兼职仲裁员补助费、文书表册印制费、交通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案件结案时据实结算。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负担。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方负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仲裁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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